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是代表外國總機構在中國從事聯絡的非法人實體。代表處不能從事經營活動、開具發票、簽訂銷售或采購合同或者從提供的服務中收取收入,但可以充當總機構的聯絡人與推廣人。
中國代表處的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總機構的存續期限,代表處的駐在期限是自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之日起開始。
審批權限是通過國務院各部門之間分配並被委派到當地審批機關,申請人根據外國總機構的主要經營業務向不同的審批機關申請。一些主要類型的行業和審批機關如下:
航空——中國民用航空局
保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代表處的名稱應該是用“外國總機構註冊地國家名稱+外國總機構名稱+中國城市名稱+代表處”的形式。
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之前,代表處使用的辦公地址需要簽訂租賃協議,租賃協議可以由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或者是外國總機構的董事簽署。
註:辦公地址的用途必須屬於商業辦公,並且租賃協議的期限不少於12個月。
代表處需要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由外國總機構董事會任命的中國常駐代表處的法定代表。首席代表沒有國籍限制,也不需要在中國停留。首席代表計劃在中國居住的,應當取得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許可。
代表處是否需要繳稅,以及應繳納什麽稅,取決於外國總機構的行業性質。
外國政府機構、非盈利組織和某些國際組織機構(例如聯合國)的代表處無需繳稅,但需要獲得中國稅務局的批準。
外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的代表處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將根據代表處通過總機構在中國提供咨詢服務而產生的合同收入來確定。
從事貿易、廣告、旅遊等業務的外國企業的代表處,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將取決於代表處的經營費用。大體來說,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總計占代表處的開支總額的10%。
代表處應委托中國政府指定的當地外事服務機構,按照中國法律法規聘用中國員工。
通常,代表處與當地外事服務機構簽署服務合同。根據該服務合同,當地外事服務機構同意提供服務,代表處為雇傭中國員工支付服務費用。建立雇傭關系後,當地外事服務機構將按月為中國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外事服務機構還管理員工的個人檔案,並可以處理代表處委托的其他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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