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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可用於稅收抵免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可用於稅收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於2025年6月30日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稅收抵免。

一、  優惠政策

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

假設境外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1億元,全部用於境內直接投資,這1億元的10%也就是1000萬元可以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

例如當年境外投資者應納稅額1500萬元,則抵免之後只需納稅500萬元;如果當年應納稅額800萬元,則抵免800萬元,剩餘200萬元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抵免。

二、  符合條件

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抵免應納稅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方式所投資的居民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3. 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4. 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5. 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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