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在華利潤再投資稅收抵免政策
2025年6月27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商務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該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發佈前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投資,可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
根據該公告,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境外投資者以其自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所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進行符合條件的直接投資,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在再投資之日後自利潤分配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結轉後續年度。2028年12月31日後仍有抵免餘額的,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為零為止。
要享受上述稅收抵免優惠,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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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投資的資金須是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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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的方式包括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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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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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須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如提前收回投資須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已使用的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的稅收抵免額度,境外投資者須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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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用於再投資的現金利潤須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再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用於再投資的非現金利潤,例如實物、有價證券等,相關資產的所有權須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再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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