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應遵詢事項
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的主要服務為代收代付。在網絡交易中,擔任買家(付款方)跟賣家(收款方)之間協助收錢和付錢的中介角色。目前第三方支付在台灣並非特許經營業務,不過為避免第三方支付淪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台灣的數字部產業署已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並且自2024年11月30日正式上路。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向台灣數字發展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辦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獨資、合夥,或辦妥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境外設立者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
二、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而且公司負責人、實質受益人,不可以涉及:曾犯嚴重罪行,如組織犯罪、詐欺、貪污等,且判決後未滿五年或三年;破產未恢復權利;或因不誠信行為而不適合經營。此法規旨在加強金融管理,確保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合規性與安全性。
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業者申請後,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台灣產業署已陸續審查,審查的重點包括: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伙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伙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之虞。
目前台灣公告通過名單共有七十家,此名單將會不定期更新,以提供外界作為未來合作的依據。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有效期間為2年,期滿後業者可再申請,經審查通過,可再展延2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