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应遵询事项
第三方支付业者提供的主要服务为代收代付。在网络交易中,担任买家(付款方)跟卖家(收款方)之间协助收钱和付钱的中介角色。目前第三方支付在台湾并非特许经营业务,不过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沦为诈骗集团洗钱工具,台湾的数字部产业署已订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录办法」,并且自2024年11月30日正式上路。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向台湾数字发展部申请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录者,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办妥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登记之公司、有限合伙事业、独资、合伙,或办妥分公司登记之外国公司。境外设立者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服务。
二、营业项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务业。
而且公司负责人、实质受益人,不可以涉及:曾犯严重罪行,如组织犯罪、诈欺、贪污等,且判决后未满五年或三年;破产未恢复权利;或因不诚信行为而不适合经营。此法规旨在加强金融管理,确保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通过能量登录者代理收付款项之金额,应全部交付信托专户,或取得银行足额履约保证。
业者申请后,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台湾产业署已陆续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财务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专任人员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之能量。
四、执行管理之能力。
五、内控内稽制度之完善度。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录;能量登录后发现者,撤销其能量登录:
一、申请书件内容有虚伪不实。
二、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负责人、合伙人或实质受益人有第三条规定情事之一。
三、资产净值为负数。
四、有欠缴应纳税捐情事。
五、内控内稽制度未有具体规定或无法有效执行。
六、业务内容有违反法令之虞。
七、服务有被使用于诈欺、洗钱或资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负责人、合伙人有无法健全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事业之虞。
目前台湾公告通过名单共有七十家,此名单将会不定期更新,以提供外界作为未来合作的依据。第三方支付服务能量登录有效期间为2年,期满后业者可再申请,经审查通过,可再展延2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