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中,可以使用 STR(股票轉讓限制)來確保發行的股票免於公開銷售的註冊要求。STR 在緊密型的公司中更為常見。這些限制經常出現在緊密型公司中,其目的是限制外部參與。緊密型公司的創始人(就像合夥企業中的合伙人)通常是家庭成員或朋友,他們的私人關係非常重要,因此希望避免外部干預。在這種情況下,STR 有兩種常見形式:
- 優先購買權
STR的一種常見形式是 "優先購買權",它要求股東向外部出售股票之前,先將其股票提供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這種協議還可以確保股東不會損害 S型公司的所得稅地位,例如 S 型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 100 人的規定。
- "買-賣 "協議
緊密型公司中另一種常見的 STR 是 "買-賣 "協議,它要求公司或其他股東購買股東的股票。事實證明,在股東從公司退休或股東去世等情況下,這一條款是有益的。由於緊密型公司的股票沒有市場,買入-賣出協議有利於離任股東或其遺產獲得投資回報。
如今,大多數州都制定了關於股票轉讓限制可執行性的法規。例如,MBCA(2016 年)在第 VI 條中明確規定:
- 當公司地位取決於股東人數或身份並保留聯邦或州證券法的豁免權時,允許為維持公司地位而施加限制。
- 允許出於 "任何其他合理目的 "的股票轉讓限制。
- 明確允許優先購買權。
- 允許簽訂買賣協議。
- 第 6.27(d)(3)和(4)條列出了兩類限制——同意限制(要求公司批准轉讓)和禁止限制(禁止向某些人轉讓),如果 "並非明顯不合理",這兩類限制是有效的。
- 要求在受限制的每張股票正面或背面註明公司文件中規定的任何 STR 限制。這通常不要求出現限制的全文,而只要求註明其事實。
假設一名股東違反有效的 STR 將股票轉讓給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實際上並不知情或未被指控知情,則不受 STR 約束。在股票證書上顯著註明 STR 的存在將使第三方承擔知情的責任。
一般來說,法規不會對 STR 施加時間限制,限制可在任何規定期限之前終止,終止的方式可以是相關股東的明確協議(例如,儘管有禁止出售股份的限制,但所有股東都決定將其股份出售給外部購買者),也可以是放棄。如果股份轉讓違反了 STR 的規定,且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法院可認定該限制不再具有強制執行力。違反限制規定的單獨出售可能不支持這種結論,但如果反對當前出售的人參與了之前的交易,則可能會被禁止。
如前所述,"買賣 "協議是緊密型公司中常見的一種 STR,它要求公司或其他股東在特定事件發生時購買股東的股票。通常,股東因退休或死亡而離開公司會觸發此類條款。選擇由公司還是其他股東購買股票是一個優先選擇問題。
- 公司購買股票
通常,公司購買股票是更好的選擇。公司不僅更容易獲得現金,而且公司購買股票不會改變其他股東的所有權比例。公司的這種回購屬於分配,需要滿足此類交易的法律要求。有些緊密型公司為股東購買人壽保險,當股東死亡時,公司可以使用人壽保險收益回購死者的股票。
- 其他股東購買股票
要求其他股東購買的買賣條款可能會導致許多問題。例如,其中一位股東可能無法或不願購買。協議可能要求按比例向願意購買的股份提供股份。另一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買賣協議中的價格條款。由於緊密型公司的股票沒有市場價格,因此必須有其他的估價標準,包括明碼標價或外部人士的最佳報價等多種選擇。
常用的估值方法是 "賬面價值",用資產負債表價值除以流通股數量。賬面價值相對容易計算,但可能與股票的實際價值無關,因為基本的會計慣例要求資產按成本估值,而不是根據當前的市場價值重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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