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 住宿旅館;
-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 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 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 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佈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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