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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简介

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简介

一、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内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三、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效力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五、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的便利

  1. 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2. 住宿旅馆;
  3. 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4. 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5.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6.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7. 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8. 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9.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作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3. 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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