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 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 住宿旅馆;
- 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 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 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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