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
依台灣公司法規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的任期最多為三年,任期到時都必需辦理改選。不過每次改選的董事監察人如和先前人選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但卻來不及改選時,可以延長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來不及改選的定義為: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公司是否選出新任董事為判斷,至於原因為何,台灣經濟部門並不會多做檢查,但台灣經濟部門有權命令公司在期限內改選。
如果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在任期內有異動,有需要補選的情況,補選董事之任期應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準。例如:董事及監察人的任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其中一位董事於2025年3月1日辭任,並於2025年3月15日選任新的董事,該董事任期即為2025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31日。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必需經過股東會決議,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選出董事及監察人後,需再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啓源提醒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需在改選後15日內提交台灣經濟部門,以免產生罰則。啓源可以提供相關法令及編制會議記錄的服務,如需要我們的服務,請和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