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最新制度
臺灣舊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面額必需一致,採票面金額制度(par-value stock),但法令中並未限制公司股份面額的最低金額,因此,理論上公司也可透過章程設定超低面額的股份來減少股份價值低於面額的募資困境。然而,臺灣經濟部卻在解釋函釋中明訂股份面額應以元為單位,將臺灣公司發行股份的票面金額限制必須為新台幣一元以上,使公司無法透過超低面額股份解決募資困難的問題。
為了解決一般中小企業的募資問題,臺灣政府於2015年新增了有關閉鎖性有限公司的法令,並引進無票面金額股(non par-value stock)的制度。無票面金額股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不具票面金額,只記載所表彰股數的股票。無票面金額股無法以面額決定各股份所占之比例,而是以各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決定股東權益。後續公司如需增資,將由董事會因應情勢需要決定股票合理之發行價格,這樣可以真實的反映公司價值,也可以吸引投資人以適宜的價格參與後續的增資,並提高投資意願。
2018年臺灣公司法又進一步的大幅修正法令,開放至一般的非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適用無票面金額股的規定,同時也取消了票面金額必需為新台幣一元以上的規定。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可以用極低價格發行股票,即使出資金額不高也能取得相對高股數,經營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可掌握主導權與經營權,也讓投資者可以更彈性的運用資金以解決募資困難的問題。不過在公司就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只允許擇一適用,如為原本已經採行票面金額股制度的公司,可經由股東會的決議轉為無票面金額股。但一旦採用無票面金額股,即不可再轉回票面金額股制度。所以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已經決定採無票面金額股,未來申請公開發行或其後申請上市時,仍應繼續維持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