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改选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台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任期最多为三年,任期到时都必需办理改选。不过每次改选的董事监察人如和先前人选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但却来不及改选时,可以延长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来不及改选的定义为: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公司是否选出新任董事为判断,至于原因为何,台湾经济部门并不会多做检查,但台湾经济部门有权命令公司在期限内改选。
如果公司的董事和监察人在任期内有异动,有需要补选的情况,补选董事之任期应以补足原董事之任期为准。例如:董事及监察人的任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其中一位董事于2025年3月1日辞任,并于2025年3月15日选任新的董事,该董事任期即为2025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31日。
选任董事及监察人必需经过股东会决议,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选出董事及监察人后,需再召开董事会选任董事长,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
启源提醒改选董事及监察人需在改选后15日内提交台湾经济部门,以免产生罚则。启源可以提供相关法令及编制会议记录的服务,如需要我们的服务,请和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