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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解散介紹

美國公司解散介紹

雖然很多事件都可能引發美國公司的解散,但解散是一個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過程。在這一過程結束時,企業將不再存在。一些現代法規,如《德克薩斯州商業組織法》,使用 "termination" 而不是 "dissolution",但其解散過程是一樣的。本篇文章將簡要討論公司清算的流程以及解散的三種類型。

一、  美國公司解散類型

  1. 自願解散

    自願解散是指公司內部自主 "決定" 解散。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變更,需要遵循前篇文章 「美國公司 『根本性』 變更的類型及步驟介紹」 中討論的程序。因此,在大多數州,董事會和股東必須批准自願解散。在某些州,例如紐約州,模式有所不同,自願解散可以通過股份表決來實現,無需董事會採取行動。

    無論如何觸發自願解散,公司都必須在解散過程中的某一時刻向債權人發出通知。這將確保其有序償還債務。此外,董事會必須確保所有特許經營稅和其他稅款都已繳納。而且,債權人必須在股東收到清算分配款之前得到償付。

    自願解散不會觸發評估權。由於公司已不復存在,允許股東強迫公司購買其股份毫無意義。

    自願解散可以用以非公平地凍結少數股東。例如,控股股東可能會通過解散來阻止少數股東共享盈利的企業。解散後,由控股股東擁有的其他實體將接管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構必須介入以保障少數股東的權利,允許少數股東就違反對其承擔的信託義務提起訴訟。

  2. 行政解散

    簽發解散公司的法令,無需法院參與或司法命令。行政解散的具體原因和程序因州而異。當公司所有者放棄業務,因而未能繳納特許經營稅、提交年度報告或忽視其他強制性公司義務時,通常會採取行政解散。

    各州法規要求州政府官員提供解散公司的意向通知。如果所有者未能作出回應或解決問題,公司將失去其公司章程,從而不復存在。不過,法規也可能規定,如果所有者在規定時限內解決問題,公司可以恢復。

  3. 非自願解散

    非自願解散是指有人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令的法律程序。在大多數州,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且債權人有針對公司的判決,或公司書面承認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令。

    在許多州,股東可以基於各種理由申請解散公司,包括:

    (1) 董事無法解決公司內部的僵局,從而對公司造成潛在或實際不可挽回的損失;

    (2) 股東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至少連續兩次年度會議無法填補董事會空缺席位時,因而出現股東僵局。

    (3) 公司資產浪費或使用不當,或

    (4) 管理層有 "非法、壓迫或欺詐" 行為。

    一般來說,非自願解散的股東申請是在緊密控股公司中提出的。事實上,根據《商業公司示範法》(MBCA)(2016 年修訂版),股東申請只適用於緊密控股公司。在某些州,緊密控股公司中只有特定比例的股份(如 20%)才能申請非自願解散。

    在某些州,如果法院批准收購提出申請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則法院可以有權駁回股東的解散請求。在某些州,即使法規沒有明確允許, 法院仍允許公司或其他股東通過公平價值購買申訴股東的股份來避免解散。因此,申訴的結果可能是申訴股東被套現,公司在沒有申訴股東的情況下繼續經營。

二、  美國公司清算流程

如前所述,解散是一個過程,在批准自願解散或法院下令非自願解散發生後,公司繼續存在的唯一目的是清算,通常稱為 "清盤"。董事會通常負責監督這一過程,但如果董事有不當行為,法院可指定一名接管人負責監督。清算過程包括四個主要步驟:
  1. 首先,負責人收集公司資產。這包括公司可能對他人提出的索賠。公司可提起訴訟以完善債權並收集資產。
  2. 其次,他們通過出售資產將其轉化為現金;這就是 "清算"。
  3. 第三,公司向債權人付款,並留出適當金額用於支付未來的債權。
  4. 最後,將剩餘部分分配給股東。

最重要的是理解股東應排在最後。作為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他們只有在債權人(債務權益持有人)清償債務後才能獲得清算分配。如果在債務清償前對股東進行了錯誤分配,管理者可能要承擔個人責任。

股東獲得清算分配就像他們獲得股息一樣:按股份比例。公司章程可能會規定某一類股份的 "清算優先權",其作用與股息優先權相同:優先股先於普通股得到支付。

在清償債務或按規定將剩餘資產分配給股東後,董事將這些事實證明給到相關的州官員(通常是州務卿),州務卿將提交一份證書,正式結束公司的存在。

參考資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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