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離職程序
台灣員工如想要離職,應事先通知僱主,未提前通知可能會被僱主求償損失。除非符合台灣勞基法的例外條件,如僱主施暴、不依規定給付酬勞等情況,勞工離職不需事先通知。
依台灣勞基法規定,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離職)需有預告期,離職的預告期是以員工提出的隔天開始計算,而且是以「天」作為單位。例如員工在今天晚上十點提出離職,隔天即是預告期的第一天。
不同年資的員工,離職的預告期如下,預告期亦包含國定假日: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啓源整理出一般公司收到員工離職通知後的手續供參考。
第一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
離職申請包含員工以口頭、EMAIL、通訊軟件或申請書都是合法的程序。
第二步:確定離職日期
和員工確定離職日期並評估現有人力。
第三步:工作業務及設備交接
交接公司實體財產,如計算機設備、手機等及工作業務。員工有交接的義務,但是公司不能因為員工交接不妥善就直接扣薪,公司如果因為交接不完全,而有任何損失都應該要依循民事求償的程序。
第四步:離職特休計算
特休應休完,如無休完應換算成工資發放。
第五步:處理勞健保退保及開立離職證明
應於員工離職前辦理退保並開立離職證明予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