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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法-企業股息紅利收益涉稅問題簡介

中國稅法
企業股息紅利收益涉稅問題簡介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比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盈利,紅利則是在被投資企業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在不同情況下,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各不相同:

一、  企業持有股權期間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企業如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於季度預繳申報時確認投資收益,同時填入預繳申報表「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明細欄次,並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填寫「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相關欄次。

二、  企業轉讓股權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於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轉讓股權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如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對應份額,並應在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  企業撤資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因撤資確認的股息紅利收益應填寫的申報表及填寫方法,與上述股權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相同。

四、  企業清算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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