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 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 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 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受僱人員退休後即按規定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退休返聘員工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除有特別規定外,以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須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準。如當地要求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會經費,則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因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協議),其不應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合理工資薪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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