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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中國修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2023年9月1日,中國發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據此完成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五次修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修訂,其中主要的變化如下:

一、  擴大了中國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

(1)
在原有的「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中國法院管轄的基礎上,新增了「適當聯繫」之規定。即中國法院如認定涉外民商事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則可以行使管轄權。
(2)
新增了關於涉外案件的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之規定。即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無實際管轄連接點的情況下亦可以書面協議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或提出反訴的,視為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3)
擴大了專屬管轄權的範圍。即在中國法院對於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行使專屬管轄權之外,新增了對因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及因與在中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行使專屬管轄權。

二、  新增了三種涉外訴訟文書送達方式

修訂後的版本在原有的八種送達方式之外,新增了以下三種送達方式:
(1)
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2)
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3)
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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