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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中国修订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2023年9月1日,中国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据此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修订,其中主要的变化如下:

一、  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
在原有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的基础上,新增了“适当联系”之规定。即中国法院如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则可以行使管辖权。
(2)
新增了关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之规定。即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实际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亦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
扩大了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即在中国法院对于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行使专属管辖权之外,新增了对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行使专属管辖权。

二、  新增了三种涉外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修订后的版本在原有的八种送达方式之外,新增了以下三种送达方式:
(1)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2)
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3)
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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