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
台灣許多科技業、新創公司為吸引人才,會以員工認股計畫獎勵員工。而目前台灣公司法所規定的員工獎酬工具,可分為五種:
-
員工酬勞股票
-
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
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
-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啓源在此提醒,
在員工達成條件並領取股票後,員工取得的所得可免予扣繳,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報。
現金增資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照台灣的所得稅法規定,員工認股當下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等到可處分日(或認股權執行日)必須以當日時價超過認購(或認股權執行價格)差額計為其他所得課稅。不過,如果可處分日時價比認購價還低,則全額免稅。
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於台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上述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0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先生以每股新台幣(以下同)20元認購1萬股,A公司和甲先生約定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三年。甲先生在2023年度達成既得條件,而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所以甲先生應將認股收益列入2023年度其他所得為40萬元〔(60元-20元)×1萬股〕。
另外,公司如果有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屬於中、小企業(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者)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其他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依《產創條例》規定,員工獎酬股票若要適用緩課優惠,包括企業發給1.員工酬勞股票、2.員工現金增資認股、3.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4.員工認股權憑證及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必須是企業有申報,員工才能選擇適用。
例如,若A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價格認購股票,但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之後員工拿到股票時就無法選擇緩課,當年度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
本文僅述及台灣公司發放台灣公司法所規定的員工獎酬工具予台灣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