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製造業的監管合規
馬來西亞的工業部門受《工業協調法1975》管制。正在或計劃活躍於製造業務的公司都必須遵守《工業協調法1975》規定的法規。
《工業協調法1975》把製造活動定義為製造、改裝、混合、裝飾、精加工或以其它方式處理或改造任何物品或物質,以便使用、銷售、運輸、交付或處置,且包括零件組裝及船舶修理,但不包括與零售或批發貿易有關的任何活動。
根據《工業協調法1975》,任何從事製造活動,且股東資金為250萬馬幣或以上,或者聘用75名或以上的全職員工的公司,需要向國際貿易和工業部(MITI)申請製造許可證。上述申請將提交給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即MITI下屬的一個機構,負責促進和協調馬來西亞的工業發展。
不符合此類標準的公司可向MIDA提交在線豁免申請。
政府審批馬來西亞工業項目的準則基於以下標準:
一、項目中每位員工的資本金投入(CIPE)至少為14萬馬幣;
二、公司的全職員工總數必須至少包含80%的馬來西亞公民。僱用包括外包工人在內的外國工人必須遵守現行政策; 及
三、管理、技術和監督職位的員工人數至少佔總僱傭人數的25%或者產品附加值為至少40%。
在申請製造許可證前,投資者必須先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註冊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及選擇其工廠的地點。之後,簽署工廠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向馬來西亞國內稅收局支付印花稅以加蓋印章。蓋章的工廠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是向地方當局申請營業場所執照的重要文件。
公司向當地政府申請營業場所執照前,必須先獲得以下部門的批准:
一、 職業安全與健康部
二、 環境部
三、 消防和救援部
之後,該公司可開始在線提交製造許可證的申請。根據MIDA的客戶章程,MIDA將在收到完整信息的4周內發出製造許可證的臨時批准函。臨時批准函會列出所需提交給MIDA的文件。MIDA只有在公司提交了所有規定的文件後才會發出製造許可證。
在製造業工作的外籍人士,無論是受僱於需要或豁免於製造許可證的公司都必須向MIDA申請就業准證。
製造商可出示其製造許可證以獲得原材料和組件的進口關稅豁免。公司可同時提交製造許可證、外籍人士就業准證和機器設備進口關稅豁免的申請,以節省時間及加快流程。機械設備進口關稅豁免的申請應在物品購買和進口之前提出,並需要提供先前在職業安全與健康部註冊的證據。
製造商需要向主管當局申請原產地證書,以證明商品的生長、生產或製造地點。公司在出口到特定國家時、當收貨人要求清關時、或在信用證中規定時需要有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大致可分為兩類,即優惠原產地證書和非優惠原產地證書。優惠原產地證書是由出口國的主管當局簽發,並允許進口商根據各項生效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申請稅率優惠。然而,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是一種僅有助於識別貨物原產地的證明,不能用於申請稅率優惠。儘管非優惠原產地證書不符合關稅減讓條件,但它仍被廣泛用作衡量出口產品質量和信譽的工具。
原產地證書的簽發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 必須是已向CCM註冊的製造商、出口商或貿易商;
二、 產品需符合以下條件:
1、馬來西亞製造和採用 100%本地原料;
2、在馬來西亞經過產品轉換過程而改變 6 個關稅編號;或
3、採用最少 25%馬來西亞原料製造。
製造商可以根據特定條件和程序,在臨近的海關辦事處申請合格製造倉庫(LMW)執照。LMW執照的目的是對直接使用在被批准貨品製造過程中(從初階段到製成品)的原材料或組件、機械和設備給予關稅豁免。藉助這個措施,LMW執照持有人可以根據不同關稅代碼的特定限制,進口免稅的原材料、設備或零配件。
擬申請LMW執照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製造商必須擁有《工業協調法1975》認可的製造許可證或獲得MIDA 簽發的免稅書。
二、製造商必須符合《海關法1967》第 2條第(1)款對製造的詮釋。
三、製造商必須在12個月內出口超過總產量80%的製成品。
四、車輛、香煙、酒和石油/石油產品等徵收消費稅的製成品均不符合申請LMW執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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