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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遠程工作稅務問題

在台灣遠程工作稅務問題

William是持有澳洲及台灣護照人士,雖然長期移居澳洲但在台灣仍有戶籍,受澳洲公司聘雇擔任工程師,一直都是在澳洲申報及繳納個人所得稅(註1)。近年因年邁父親生病,想要與澳洲公司商討,回台灣照顧父親並遠端辦公(WFH, work from home)。他計劃是2025年會在台灣父親家居住超過183天,薪資持續由澳洲的公司支付到他在澳洲的銀行帳戶。不過此時William想起,這份海外公司支付的薪資所得,在2025年報稅時要在台灣申報嗎? 是申報海外所得還是應該申報台灣境內所得?

個人在台灣遠端工作,獲得的薪資要怎麼「稅」。首先要釐清個人在台灣是否仍有戶籍。如果個人在台灣仍有戶籍,接著要看居住在台灣的天數是否超過31天,以及經濟重心是否仍在台灣境內。而經濟重心的判斷標準,包括:(1)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仍住在台灣、(2)個人是否仍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3)個人是否在台灣有成立公司或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位…等等綜合判斷。

如果個人雖然仍有台灣戶籍,但在台灣居住未超過30天(包括30天)且經濟重心也不在台灣,那麼就不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所獲得來自境外雇主的薪資收入就不需要在台灣申報及繳稅。

但如果個人仍有台灣戶籍,且居住在台灣超過31天(包括31天),這時候也不用再考慮「經濟重心」在不在台灣的問題了。這時,個人就屬於台灣稅務居民。等到報稅季來臨時,個人領取境外雇主的薪資收入,就要列入「台灣境內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數比例計入所得總額,來申報個人稅。

所以William明年 2025年要不要在台灣報稅呢? 答案是要。因為William在台灣有戶籍,且回台灣工作的天數已超過31天,因此澳洲公司支付的薪水,要歸為台灣境內所得。William在隔年5月份報稅時,要將這些取自澳洲公司的薪資,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數比例做出申報(註2)。

另外,William的一位日本籍同事大樹,聽到William規劃回台灣遠端工作,也想要跟他一起來台灣實行辦公渡假(workcation)計畫,那大樹是否要將澳洲公司支付的薪資,在台灣申報個人稅呢?

首先,大樹是持有日本護照的外籍人士,而外籍人士取得勞務報酬,是否要申報納稅則要看居留天數決定。他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居留未超過90天(含90天),則無台灣的納稅義務(免稅)。反之,若大樹居留台灣超過91天(含91天)至182天(含182天)之間,此時就要將澳洲公司支付的薪水,在隔年5月份或離境時完成申報。而大樹原本就計畫只在台灣居住不多於30天,因此大樹不用將澳洲公司支付的薪資在台灣申報。

另外,若大樹與台灣公司有合作個人接案,此時,無論當時他人有沒有住在台灣,也不論居留天數,台灣公司支付大樹接案費用時,就屬於大樹的台灣來源所得。台灣公司支付給大樹時就有責任為大樹按18%扣繳稅款。

綜上所述,現在我們以表格整理如下:

地區

判斷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

課稅方式

(1)戶籍

(2)居留天數

(3)經濟重心在台灣

(3)

/

僅有

中國台灣居民

> 1

不用看

是台灣稅務居民

1.由台灣公司給付:5月需做結算申報

2.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需做結算申報 (境外僱主給付的薪資,非屬海外所得而是屬台灣境內所得,併入申報)

3.要考慮最低稅賦(海外所得)(2)

雙重國籍

(:華僑)

1 ~ 30(包括30)

重心不在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公司給付:台灣公司給付時按18%扣繳率扣繳

2. 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免稅

1 ~ 30(包括30)

重心在

是台灣稅務居民

1.由台灣公司給付:5月需做結算申報

2.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需做結算申報 (境外僱主給付的薪資,非屬海外所得而是屬台灣境內所得,併入申報)

3.要考慮最低稅賦(海外所得)(2)

> =31

(包括31)

不用看

是台灣稅務居民

1.由台灣公司給付:5月需做結算申報

2.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需做結算申報 (境外僱主給付的薪資,非屬海外所得而是屬台灣境內所得,併入申報)

3.要考慮最低稅賦(海外所得)(2)

<   90

(包括90)

不用看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公司給付:台灣公司給付時按18%扣繳率扣繳

2. 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免稅

 91

(包括91) ~ 182

(包括182)

不用看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公司給付:台灣公司給付時按18%扣繳率扣繳

2. 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5月或離境時需自行申報

>  = 183

(包括183)

不用看

是台灣稅務居民

1.由台灣公司給付:5月需做結算申報

2.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需做結算申報 (境外僱主給付的薪資,非屬海外所得而是屬台灣境內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數比例計入所得總額。如果全年居留>300天,就100%計入不按天數比例了)

3.要考慮最低稅賦(海外所得)(2)

外籍人士

<   90

(包括90)

不用看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公司給付:台灣公司給付時按18%扣繳率扣繳

2. 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免稅

 91

(包括91) ~ 182

(包括182)

不用看

非台灣稅務居民

1. 由台灣公司給付:台灣公司給付時按18%扣繳率扣繳

2. 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或離境時需自行申報

>  = 183

(包括183)

不用看

是台灣稅務居民

1.由台灣公司給付:5月需做結算申報

2.由境外雇主給付+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5月需做結算申報 (境外僱主給付的薪資,非屬海外所得而是屬台灣境內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數比例計入所得總額。如果全年居留>300天,就100%計入不按天數比例了)

3.要考慮最低稅賦(海外所得)(2)


註1:若長期都在澳洲申報個人所得稅,實屬澳洲稅務居民,則可考慮申請租稅協定,以避免台灣/澳洲重覆課稅(Double Taxation)。

註2:本案例僅討論「薪資收入」。倘若是符合台灣稅務居民的身份情況下,則需要再將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租金、海外股息、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利息收入..等等),納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AMT, alternative minimum tax)來申報。

(1)   哪些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AMT,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個人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一) 是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2)   何謂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
(二)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註3:「經濟重心在台灣」係指: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境內。
(三)在台灣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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