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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远程工作税务问题

在台湾远程工作税务问题

William是持有澳洲及台湾护照人士,虽然长期移居澳洲但在台湾仍有户籍,受澳洲公司聘雇担任工程师,一直都是在澳洲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注1)。近年因年迈父亲生病,想要与澳洲公司商讨,回台湾照顾父亲并远程办公(WFH, work from home)。他计划是2025年会在台湾父亲家居住超过183天,薪资持续由澳洲的公司支付到他在澳洲的银行账户。不过此时William想起,这份海外公司支付的薪资所得,在2025年报税时要在台湾申报吗? 是申报海外所得还是应该申报台湾境内所得?

个人在台湾远程工作,获得的薪资要怎么「税」。首先要厘清个人在台湾是否仍有户籍。如果个人在台湾仍有户籍,接着要看居住在台湾的天数是否超过31天,以及经济重心是否仍在台湾境内。而经济重心的判断标准,包括:(1)个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仍住在台湾、(2)个人是否仍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3)个人是否在台湾有成立公司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职位…等等综合判断。

如果个人虽然仍有台湾户籍,但在台湾居住未超过30天(包括30天)且经济重心也不在台湾,那么就不属于台湾税务居民,所获得来自境外雇主的薪资收入就不需要在台湾申报及缴税。

但如果个人仍有台湾户籍,且居住在台湾超过31天(包括31天),这时候也不用再考虑「经济重心」在不在台湾的问题了。这时,个人就属于台湾税务居民。等到报税季来临时,个人领取境外雇主的薪资收入,就要列入「台湾境内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数比例计入所得总额,来申报个人税。

所以William明年 2025年要不要在台湾报税呢? 答案是要。因为William在台湾有户籍,且回台湾工作的天数已超过31天,因此澳洲公司支付的薪水,要归为台湾境内所得。William在来年5月份报税时,要将这些取自澳洲公司的薪资,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数比例做出申报(注2)。

另外,William的一位日本籍同事大树,听到William规划回台湾远程工作,也想要跟他一起来台湾实行办公渡假(workcation)计划,那大树是否要将澳洲公司支付的薪资,在台湾申报个人税呢?

首先,大树是持有日本护照的外籍人士,而外籍人士取得劳务报酬,是否要申报纳税则要看居留天数决定。他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居留未超过90天(含90天),则无台湾的纳税义务(免税)。反之,若大树居留台湾超过91天(含91天)至182天(含182天)之间,此时就要将澳洲公司支付的薪水,在来年5月份或离境时完成申报。而大树原本就计划只在台湾居住不多于30天,因此大树不用将澳洲公司支付的薪资在台湾申报。

另外,若大树与台湾公司有合作个人接案,此时,无论当时他人有没有住在台湾,也不论居留天数,台湾公司支付大树接案费用时,就属于大树的台湾来源所得。台湾公司支付给大树时就有责任为大树按18%扣缴税款。

综上所述,现在我们以表格整理如下:

地区

判断是否为台湾税务居民

课税方式

(1)户籍

(2)居留天数

(3)经济重心在台湾

(3)

/

仅有

中国台湾居民

> 1

不用看

是台湾税务居民

1.由台湾公司给付:5月需做结算申报

2.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需做结算申报 (境外雇主给付的薪资,非属海外所得而是属台湾境内所得,并入申报)

3.要考虑最低税赋(海外所得)(2)

双重国籍

(:华侨)

1 ~ 30(包括30)

重心不在

非台湾税务居民

1. 由台湾公司给付:台湾公司给付时按18%扣缴率扣缴

2. 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免税

1 ~ 30(包括30)

重心在

是台湾税务居民

1.由台湾公司给付:5月需做结算申报

2.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需做结算申报 (境外雇主给付的薪资,非属海外所得而是属台湾境内所得,并入申报)

3.要考虑最低税赋(海外所得)(2)

> =31

(包括31)

不用看

是台湾税务居民

1.由台湾公司给付:5月需做结算申报

2.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需做结算申报 (境外雇主给付的薪资,非属海外所得而是属台湾境内所得,并入申报)

3.要考虑最低税赋(海外所得)(2)

<   90

(包括90)

不用看

非台湾税务居民

1. 由台湾公司给付:台湾公司给付时按18%扣缴率扣缴

2. 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免税

 91

(包括91) ~ 182

(包括182)

不用看

非台湾税务居民

1. 由台湾公司给付:台湾公司给付时按18%扣缴率扣缴

2. 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境内:5月或离境时需自行申报

>  = 183

(包括183)

不用看

是台湾税务居民

1.由台湾公司给付:5月需做结算申报

2.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需做结算申报 (境外雇主给付的薪资,非属海外所得而是属台湾境内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数比例计入所得总额。如果全年居留>300天,就100%计入不按天数比例了)

3.要考虑最低税赋(海外所得)(2)

外籍人士

<   90

(包括90)

不用看

非台湾税务居民

1. 由台湾公司给付:台湾公司给付时按18%扣缴率扣缴

2. 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免税

 91

(包括91) ~ 182

(包括182)

不用看

非台湾税务居民

1. 由台湾公司给付:台湾公司给付时按18%扣缴率扣缴

2. 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或离境时需自行申报

>  = 183

(包括183)

不用看

是台湾税务居民

1.由台湾公司给付:5月需做结算申报

2.由境外雇主给付+ 劳务提供地在台湾:5月需做结算申报 (境外雇主给付的薪资,非属海外所得而是属台湾境内所得,按全年度的入境天数比例计入所得总额。如果全年居留>300天,就100%计入不按天数比例了)

3.要考虑最低税赋(海外所得)(2)


注1:若长期都在澳洲申报个人所得税,实属澳洲税务居民,则可考虑申请租税协议,以避免台湾/澳洲重复课税(Double Taxation)。

注2:本案例仅讨论「薪资收入」。倘若是符合台湾税务居民的身份情况下,则需要再将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租金、海外股息、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海外利息收入..等等),纳入基本所得额(最低税负制, AMT, alternative minimum tax)来申报。

(1)    哪些海外所得须计入基本所得额(最低税负制, AMT,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个人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要件,其海外所得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一) 是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
(二) 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

(2)    何谓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
(二)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注3:「经济重心在台湾」系指: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湾境内。
(三)在台湾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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