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董事會視訊要點
臺灣公司董事會原本就可以以視訊召開,在疫情期間為讓董事們溝通討論更為順利,視訊會議變成更多公司採用的開會方式。董事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有幾個需要注意的要點如下:
一、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開會場所,如採視訊方式召開,可放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二、董事會的召集可以以電子郵件通知。公司章程如已經規定董事會召集通知可以以電子郵件通知,即不需要再額外得到董事的個別同意,視為董事已同意。
三、董事不需簽到,只需要在簽到本載明以視訊方式出席。
四、臺灣公司董事會僅能以視訊方式,其他方式(如電話會議)依法不能視為親自出席。
五、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強制需要錄音錄影,但為確保會議討論之留檔完整,建議公司仍需錄音錄影。
六、董事以視訊出席,視為親自出席,故公司如有車馬費的規定,董事仍可以領取車馬費。
上述為董事會視訊的要點,如公司仍無法以視訊方式召開,臺灣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因無實際集會,有關董事會召集之規定。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