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於2008年頒佈了《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文件),其中第八條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由此可以看出,會計上對於控股股東與其投資企業之間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應作為資本性投入處理。
對於非控股股東和其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財政部於2012年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財會[2012]19號), 其中第六條規定「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因此,從會計上來看,無論是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對被投資企業的直接和間接捐贈,均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資本性投入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頒佈了第29號公告,其中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股東捐贈等資本性投入行為,被投資企業接受的劃入資產金額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但不必為此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稅法上對於股東並未限制是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只要是股東與企業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都可以適用。綜上所述,捐贈行為如果發生在企業股東與其投資的企業之間,會計和稅務方面的處理與獨立企業之間發生捐贈的處理差別較大。實務中財務人員應區分對待,避免發生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申報。
然而,如果是兩個獨立企業之間發生了捐贈或者是債權轉為股權等交易,會計和稅務上的處理將有所差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捐贈利得等,均應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捐贈收入等,應計入收入總額。由此可見,兩個獨立企業之間如果發生了捐贈行為,接受捐贈企業在會計上應將相應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並且需要按照相應的所得金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