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後,其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稅務機關不再評價,其存續期間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公告》規定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稅務機關應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企業如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從100分開始起評; 企業如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從90分開始起評。
* 非經常性指標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有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等記錄。
- 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開始,稅務機關將調整對D級納稅人採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評價指標得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由次年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
按照上述調整,第一年因指標得分較低被評為D級的企業,若次年遵從狀況改善,納稅信用將不再被評為D級,而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此有助於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
- 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稅務機關應按照《公告》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企業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以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稅信用狀況。
- 因直接判級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維持其D級評價2年,且此納稅人第三年的納稅信用不得被評價為A級。
《公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覆核機制,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如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覆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確定年度評價結果時審核調整,並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向納稅人提供覆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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