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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纳税信用管理新政

中国税务
纳税信用管理新政

2020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四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措施适当放宽了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标准,拟通过以下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并优化营商环境。

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其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税务机关不再评价,其存续期间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公告》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税务机关应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企业如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从100分开始起评; 企业如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从90分开始起评。

* 非经常性指标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三、  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1. 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开始,税务机关将调整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由次年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而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此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2. 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企业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以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

  3. 因直接判级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维持其D级评价2年,且此纳税人第三年的纳税信用不得被评价为A级。

四、  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如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确定年度评价结果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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