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問答(一)
問: |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幾個子女? | ||||||
答: |
修訂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修訂後,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
問: |
除產假外,生育假是多少天? | ||||||
答: |
修訂前,女職工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 修訂後,女方享受延長生育假60日。 |
||||||
問: |
育兒假有多少天? | ||||||
答: |
修訂前,沒有育兒假; 修訂後,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
||||||
問: |
延長生育假、育兒假可以調整分配嗎? | ||||||
答: |
|
||||||
問: |
男方的陪產假是多少天? |
||||||
答: |
修訂前,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 修訂後,男方享受陪產假15日。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
||||||
問: |
條例修訂後,增加了哪些生育、養育支持措施? |
||||||
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