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問答(二)
問: |
條例修訂後,與托育服務相關的措施有什麽? | ||||||||
答: |
本市將托育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本市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補助。 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鼓勵和支持培養托育服務專業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能,支持有條件的職業院校設立相關專業。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托育機構經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民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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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托育機構違反規範的,應給予哪些處罰? | ||||||||
答: |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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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獨生子女父母是否還可以優先辦理養老保險? | ||||||||
答: |
不可以。條例修訂後,刪除了此條款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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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的,其父母可以獲得多少元的經濟幫助? | ||||||||
答: |
修訂後,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10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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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領取經濟幫助的條件,應滿足什麽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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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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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建立了哪些幫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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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聯系幫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