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問答(三)
問: |
條例修訂後,還增加了護理假嗎? |
答: |
是的。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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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獎勵費、經濟幫助、扶助金的標準是什麽? |
答: |
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經濟幫助和扶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助金的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
問: |
條例修訂後,對於女性就業,有什麽措施? |
答: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女性公平就業,防止就業性別歧視,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女性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 |
問: |
個體醫療機構可以從事計劃生育手術嗎? |
答: |
修訂前,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修訂後,刪除了此條款內容。 |
問: |
條例修訂後,刪除了哪些法律責任? |
答: |
刪除了以下法律責任: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 |
問: |
修訂後的條例,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
答: |
自公佈之日(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