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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5)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註意下列各項:
1. 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項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2. 在購入年度原以雜項購置項目列為費用之資產,於報廢時,不能再列報損費。
3. 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1.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如所得人為台灣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台灣境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2. 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折;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問:
臺灣營利事業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之認定準則如何規定?
答:
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準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誌所需之費用,準予核實認定。上述費用之範圍,包括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及為推廣自創之註冊商標或服務標誌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在內。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應取具何種憑證?
答: 列報權利金支出應註意下列各項:
1. 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2. 有關生產制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制造費用。
3. 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4. 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1) 支付境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2) 支付境外廠商及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書報雜誌費用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購入與營利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至於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擡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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