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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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應采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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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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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凈變現價值時,得以凈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所稱凈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凈額為準。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采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采用不同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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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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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制造業制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準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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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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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應依「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設置賬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制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制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數量,準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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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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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制造業制品原料耗用數量認定之標準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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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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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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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賬簿並紀錄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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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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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賬簿並紀錄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平,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征機關查明屬實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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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該業耗用原料之通常水平,由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平者,得比照機器、設備、制造程序、原料質量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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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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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臺灣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關之費用可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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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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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款,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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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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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具備那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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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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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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