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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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可以如何減少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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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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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1 條,公司可以以下2種不同方式減少股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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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院程序的減少股本(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依據,以特別決議以進行減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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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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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院確認的特別決議方式減少股本(公司無須準備償付能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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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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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哪種減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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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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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經法院的程序相對較快及較便宜,並與另一種方式以獲得相同的結果。 但是,這種方法只適用於有償付能力的公司,並且該公司必須準備償付能力陳述書。
相反,無清償能力的公司必須在獲得法院批准後方能減少其股本。雖然此方法不需要償付能力陳述書,但公司在進行減少股本之前必須收到法院的確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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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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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償付能力的私營公司減持股本而言,需要多長時間完成整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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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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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收到反對的情況下,整個程序需要至少需要 8個星期。 上述期限應從提交償付能力陳述書和特別決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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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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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陳述書中需列明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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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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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陳述書是《公司條例》下的指明表格,並包括董事對以下事項的意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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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減資後,公司有能力清償其債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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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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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任何一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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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擬自減資之日起12個月內開始進行清盤的公司) 公司可於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清償全部債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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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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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不會在減資之日起12個月內開始進行清盤的公司) 公司能夠在股本減少之日後的內償還12 個月內到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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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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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負責制定及簽署償付能力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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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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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陳述書必須由公司全體董事制定及簽署。在制定陳述書時,他們有負責去調查公司的狀況和前景,並考慮公司的所有負債,包括現有及預期/未來的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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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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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案和償付能力陳述書應保存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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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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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219(1) 條,公司必須在特定時限內把有關批准減少股本的特別決議和償付能力陳述書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以供公司的所有成員及債權人查閱。指定時間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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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布與減資相關的憲報或首次發布減資公告的日子(以較早者為準) 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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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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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於該項特別決議通過的日期後的5個星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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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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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刊登有關減資的憲報及公告一事,一般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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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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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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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減少股本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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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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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減少股本的指定數目、金額及通過特別決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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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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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和償付能力陳述書所存放的位置,以供公司成員及債權人查閱;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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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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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債權人及於特別決議中無投票並不同意是次減少股本的成員可在特別決議通過日起計五個星期內向法院申請撤銷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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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憲報外,公司須於特別決議案獲通過日的同一星期結束前在指定報章刊登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的公告。
如有需要,本所可以協助您刊登有關減資的憲報及公告。 有關詳情請聯繫本所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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