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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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可以如何减少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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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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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1 条,公司可以以下2种不同方式减少股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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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法院程序的减少股本(以偿付能力测试作为依据,以特别决议以进行减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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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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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确认的特别决议方式减少股本(公司无须准备偿付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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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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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哪种减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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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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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经法院的程序相对较快及较便宜,并与另一种方式以获得相同的结果。 但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并且该公司必须准备偿付能力陈述书。
相反,无清偿能力的公司必须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方能减少其股本。虽然此方法不需要偿付能力陈述书,但公司在进行减少股本之前必须收到法院的确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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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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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偿付能力的私营公司减持股本而言,需要多长时间完成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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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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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收到反对的情况下,整个程序需要至少需要 8个星期。 上述期限应从提交偿付能力陈述书和特别决议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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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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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陈述书中需列明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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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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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陈述书是《公司条例》下的指明表格,并包括董事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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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减资后,公司有能力清偿其债务;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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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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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任何一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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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拟自减资之日起12个月内开始进行清盘的公司) 公司可于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清偿全部债务;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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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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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不会在减资之日起12个月内开始进行清盘的公司) 公司能够在股本减少之日后的内偿还12 个月内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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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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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负责制定及签署偿付能力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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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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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陈述书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制定及签署。在制定陈述书时,他们有负责去调查公司的状况和前景,并考虑公司的所有负债,包括现有及预期/未来的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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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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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和偿付能力陈述书应保存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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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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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219(1) 条,公司必须在特定时限内把有关批准减少股本的特别决议和偿付能力陈述书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以供公司的所有成员及债权人查阅。指定时间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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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与减资相关的宪报或首次发布减资公告的日子(以较早者为准) 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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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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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于该项特别决议通过的日期后的5个星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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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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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刊登有关减资的宪报及公告一事,一般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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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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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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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减少股本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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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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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少股本的指定数目、金额及通过特别决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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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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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和偿付能力陈述书所存放的位置,以供公司成员及债权人查阅;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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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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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权人及于特别决议中无投票并不同意是次减少股本的成员可在特别决议通过日起计五个星期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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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宪报外,公司须于特别决议案获通过日的同一星期结束前在指定报章刊登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的公告。
如有需要,本所可以协助您刊登有关减资的宪报及公告。 有关详情请联系本所的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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