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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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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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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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合夥經營”)是指由兩個或以上的合夥人所組成的牟利業務,一般不能同時由超過20位合夥人組成。每一位合夥經營的合夥人都是公司的代理人。任何一位合夥人的商業行為,都對合夥商號及其他合夥人具有約束力,他們共同承擔公司債務,共同擁有公司的資產、盈利和虧損也按合夥人的擁有權比例,各自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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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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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合夥公司?是否需要在稅務局取得商業登記證及在公司註冊處辦手續才可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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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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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凡在香港以合夥公司經營業務的人士,須在開業的一個月內向稅務局登記,並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在營業地點之內。成立合夥公司不須通知公司註冊處。但是,如果合夥公司由一位或以上有限合夥人構成,而其債務責任是有限的,則必須再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成有限合夥公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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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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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人可以申請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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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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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以合夥公司進行業務的人士均可提出業務註冊申請。但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如果沒有有效簽證(例如工作簽證) 並以訪客身份的逗留條件下,不能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稅務局會要求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合夥人的業務提供其業務詳情,以核實有關申請書上的資料(包括開業日期)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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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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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將合夥公司轉變為一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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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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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計劃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香港經營業務,須按《公司條例》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成立有限公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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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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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合夥公司后,稅務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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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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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須就合夥業務賺得的應評稅利潤繳交利得稅,以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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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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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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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會計紀錄擬備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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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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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業務利潤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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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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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你應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你的合夥公司須要課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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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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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你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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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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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夥人的責任與權力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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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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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之間可憑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之間權利和責任。若無訂立合夥協議,則所有合夥人被視作共同分享和負擔同等比例的業務收支,及每一合夥人均為合夥公司的代表,所簽訂的合約和招致的責任均對全部合夥人有法律約束力,包括承擔無限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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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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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務地址有所更改或已結束,是否需要通知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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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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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須於變更後1個月內以指定表格通知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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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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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務角度看,合夥企業有什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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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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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收入將計算於合夥經營者的個人稅中,該稅率為累進稅,可較一般企業(有限公司)的稅率低。在評稅時,業務的虧損亦可與合夥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入中進行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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