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罰款政策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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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稅人未有遵守稅務條例的規定,會有哪些罰款政策? |
答: |
按違例行為的性質/程度,稅務局局長會酌情將有關罰則分為以下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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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在決定採取上述何種行動時,稅務局局長會考慮什麼因素? |
答: |
稅務局局長會考慮若干因素,當中包括證據是否充足,已經或會少徵收稅款的數額,其違例行為是否精心策劃,其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等。 |
問: |
若納稅人沒有就應課薪俸稅或物業稅事項通知稅務局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會處以什麼罰則? |
答: |
在這情況下,稅務局一般會先對納稅人的違例判處以罰款代替檢控。若果納稅人的漏報或少報入息是出於無心之失,又或者在申請免稅額或扣除項目時曾作出不正確陳述,那罰款的金額會參照以下比率: 第一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10%。 五年內第二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20%。 五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少徵收稅款的35%。 以上的比率僅供納稅人作指引,稅務局會根據每宗個案所涉及的稅款,違例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其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在罰款金額上作出調整。 |
問: |
以上罰則是否同樣適用於利得稅個案? |
答: |
是的,除上述罰則外,針對利得稅個案,稅務局還會加征以下罰款比率: 第一次違例: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少徵收稅款的20%。 五年內第二次違例: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少徵收稅款的30%。 五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少徵收稅款的50%。 |
問: |
什麼因素是可令罰款寬減? |
答: |
稅務局會循以下方向去作出考量,例如納稅人的教育程度較低/有誠意解決問題/積極回應且合作/屬偶然事件並非屢次性/涉及稅款額較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