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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常見問題

答案
问:
假如我在2020/21課稅年度受僱於兩間公司,而我每年向每間僱主為我所開立的強積金戶口    作出18,000港元的強制性供款,我所作出的總供款額36,000港元在薪俸稅下是否可全數扣除?
答: 不可以。儘管閣下已繳納36,000港元,但在2020/21年度,閣下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額上限仍為18,000港元。

问:
我的僱主為我提供了一個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在該計劃底下,我可選擇從我薪金中扣除0%﹑5%﹑7.5%或10%作為供款,如我選擇每月供款10%,我所作出的總供款額在薪俸稅下是否可全數扣除?
答:
在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通常不設任何強制性供款,稅例容許參與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人士和參與強積金計劃的人士得到相同的扣除額。假設閣下月薪12,000港元,您每月供款額為1,200港元,您全年可得到 7,200港元的扣除( $600 x 12),任何超過月薪5%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稅務上並不能獲得扣除。

问:
我在退休時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一筆過退休金及每月發放的退休金,這些款項是否需要納稅?
答:
一筆過退休金是無須課稅,不過有關豁免並不適用於每月發放的退休金,每月發放的退休金是須全部課稅。

问:
如我是自僱人士,那我向強積金作出的供款在利得稅下可否獲扣除?
答:
可以。但自僱人士只有強制性供款部分可當作營業開支而獲得扣除,而扣除額上限為18,000港元。

问:
如我是自僱人士,而我配偶亦受聘於我所開設的業務,那我為配偶所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是否 可在利得稅中獲得扣除?
答:
不可以,自僱人士為其配偶所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根據稅例是不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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