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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香港

ご質問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常见问题

答え
问:
假如我在2020/21课税年度受雇于两间公司,而我每年向每间雇主为我所开立的强积金户口    作出18,000港元的强制性供款,我所作出的总供款额36,000港元在薪俸税下是否可全数扣除?
答: 不可以。尽管阁下已缴纳36,000港元,但在2020/21年度,阁下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额上限仍为18,000港元。

问:
我的雇主为我提供了一个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在该计划底下,我可选择从我薪金中扣除0%﹑5%﹑7.5%或10%作为供款,如我选择每月供款10%,我所作出的总供款额在薪俸税下是否可全数扣除?
答:
在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通常不设任何强制性供款,税例容许参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人士和参与强积金计划的人士得到相同的扣除额。假设阁下月薪12,000港元,您每月供款额为1,200港元,您全年可得到 7,200港元的扣除( $600 x 12),任何超过月薪5%的供款属自愿性供款,在税务上并不能获得扣除。

问:
我在退休时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收取一笔过退休金及每月发放的退休金,这些款项是否需要纳税?
答:
一笔过退休金是无须课税,不过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每月发放的退休金,每月发放的退休金是须全部课税。

问:
如我是自雇人士,那我向强积金作出的供款在利得税下可否获扣除?
答:
可以。但自雇人士只有强制性供款部分可当作营业开支而获得扣除,而扣除额上限为18,000港元。

问:
如我是自雇人士,而我配偶亦受聘于我所开设的业务,那我为配偶所作出的强积金供款是否可在利得税中获得扣除?
答:
不可以,自雇人士为其配偶所作出的强积金供款,根据税例是不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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