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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等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答案
於2021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2021年第8號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相關內容如下問答。

問: 小型微利企業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率與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公告的區別是什麼?
答: 主要區別在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2019年第2號公告規定,減按  25%計入應稅所得後,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2021年第8號公告規定,減按12.5%計入應稅所得後,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對於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是什麼?
答:
一、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問: 對於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答: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問: 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事項,如何規定?
答: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問: 此次公告的執行時間如何規定?
答: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事項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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