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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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率與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公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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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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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區別在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2019年第2號公告規定,減按 25%計入應稅所得後,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2021年第8號公告規定,減按12.5%計入應稅所得後,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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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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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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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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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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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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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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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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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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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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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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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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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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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事項,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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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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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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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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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告的執行時間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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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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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事項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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