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兩小時猝死,企業是否承擔責任
問: |
企業一開始認為,員工僅到崗2小時,仍處於試工階段,因此企業並無過錯,只承擔人道主義補償,是否合理? |
答: |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員工到崗僅兩小時,也已經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企業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
問: |
該員工在工作崗位猝死,是否可判定為工傷? |
答: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按此第一條規定,該員工可判定為工傷。 |
問: |
員工有哪些行為導致的傷亡,將不被認定為工傷? |
答: |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殘或者自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問: |
如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
答: |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
問: |
如企業為員工補繳後,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 |
答: |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問: |
該事件中,企業尚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傷亡,是否還可以補繳後享受工傷待遇? |
答: |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該員工在入職兩小時後即工亡,企業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最終相關部門認定該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