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增值稅實操案例問答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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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型制造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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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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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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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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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15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請問一季度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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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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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該公司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0萬元,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後,貨物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需註意的是,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並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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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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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貿企業,今年1月從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國,該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由於國外客戶回饋良好,該外貿公司3月1日從該小規模納稅人再次購入一批地毯,此時提供的專用發票上的征收率變成了1%。那麽在使用這兩張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該按照哪個退稅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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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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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該外貿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除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外),其退稅率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即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註明的征收率。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3%的,按照3%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1%的,按照1%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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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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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貨物運輸公司,已在江蘇徐州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由於是全國接單跑業務,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繳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申請代開發票和繳稅有什麽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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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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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需要代開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1%征收率的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由於稅務登記地在江蘇徐州,不屬於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在向湖北省有關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時,也只能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而不能享受免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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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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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該公司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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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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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該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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