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增值税实操案例问答
问:
|
某小型制造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答:
|
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问:
|
某有限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15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
答: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该公司一季度销售额合计70万元,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需注意的是,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并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
问:
|
某外贸企业,今年1月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国,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由于国外客户回馈良好,该外贸公司3月1日从该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购入一批地毯,此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变成了1%。那么在使用这两张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该按照哪个退税率退税?
|
答:
|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外贸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除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外),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注明的征收率。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3%的,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1%的,按照1%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
|
问:
|
某货物运输公司,已在江苏徐州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由于是全国接单跑业务,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申请代开发票和缴税有什么影响吗?
|
答:
|
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务登记地在江苏徐州,不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向湖北省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也只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而不能享受免征的政策。
|
问:
|
某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该公司适用吗?
|
答: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该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