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階段性優惠政策問答
問: |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社保方面,上海的企業可以享受哪些減免政策?
|
答: |
根據《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2020年2月至4月期間,減半征收大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免征中小微企業及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本市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將於2020年4月30日到期。根據國家要求,本市將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即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比例;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
問: |
此次減免社保費政策從2月份開始執行,如果我司2月份社保費用已轉入社保戶中,是否存在2月份社保費退還問題?
|
答: |
上海社保費征收實行的是“當月申報,次月繳費”, 2月份應繳納的社保費將在3月份進行申報繳納,因此不存在退還2月份社保費的問題。
|
問: |
我們企業由於經營困難,可以申請緩繳社保費用嗎?
|
答: |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
問: |
企業申請緩繳社保費用,會對員工權益產生影響嗎?
|
答: |
因受疫情影響,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後,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
|
問: |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住房公積金方面,上海的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
答: |
根據《關於本市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繳存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後,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
|
問: |
企業公積金申請緩繳期間,對於員工有何影響?
|
答: |
企業緩繳期間,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2020年6月30日前,公積金貸款未能及時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影響借款人的征信記錄。
|
問: |
公積金緩繳期間,如有員工需辦理賬戶轉移或銷戶提取,該如何操作?
|
答: |
企業應當先為其辦理補繳,再辦理員工賬戶轉移或再讓員工辦理銷戶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