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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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告解散的香港公司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恢復註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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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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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現時有兩種途徑恢復公司註冊,分別為「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及 「以法院命令恢復註冊」。在公司結束後,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將歸政府以無主財產所有,如需要取回公司財產,恢復註冊是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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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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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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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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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是最為簡便的方法,此方法適合於因沒依時遞交周年申報表而被除名的公司。然而,若公司在清盤或公司主動註銷後打算申請恢復註冊,則不能以行政方式辦理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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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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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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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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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或股東均可於公司被除名後的20年內申請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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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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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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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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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註冊處長會考慮其恢復註冊申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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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宣佈被除名期間,所有政府費用及罰款、恢復註冊產生的成本及開支等均已由申請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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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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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有任何被政府視為無主財產而被沒收的不動資產,政府將批准公司的恢復註冊申請,並會在恢復註冊後把資產退還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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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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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司已被除名,公司一直有作經營或有持續營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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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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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已補回所有必需遞交的文件,並更新公司法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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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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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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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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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公司將在提交申請後的2至4周內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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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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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知道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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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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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長會以信件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結果。此外,如處長批准恢復註冊,同時會於憲報上刊登該公司恢復註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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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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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恢復註冊後可以使用原有公司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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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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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如該公司名稱在其註銷期間被其他公司註冊的話,公司必須於恢復註冊後28天內更改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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