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 – 以法院命令申請恢復註冊
問: |
我有一間已解散的香港有限公司,我可以為該公司申請恢復註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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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現時有兩種途徑恢復公司註冊: 如因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或 如因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以通過法院命令或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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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獲得法院命令以恢復公司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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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要通過法院命令以恢復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公司恢復到登記冊。啓源可協助提供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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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誰可以通過法院命令申請恢復公司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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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司的董事、股東、債權人或任何認爲自身利益因公司解散而受到損害之人士都可以通過法院命令申請恢復公司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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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以法院命令申請恢復註冊有什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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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法院會考慮以下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會發出恢復註冊之命令,而香港公司註冊處則會根據該命令,以香港《公司條例》第765條把已解散之公司恢復其註冊:
公司或申請人也需要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更新由解散日起至申請時所有的商業登記證,以及繳納相關之商業登記費(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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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恢復公司註冊需要多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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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以法院命令恢復註冊,通常需要大約4到6個月才能完成恢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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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果公司原有公司名稱已被他人註冊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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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司必須更改公司名稱,在恢復註冊後的28天內必須以指定的表格通知遞交到公司註冊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