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置哪些人員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問: |
企業安置哪些人員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
答: |
包括殘疾人員、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以及安置隨軍家屬。 |
問: |
對於殘疾人員有哪些優惠政策? |
答: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此後,如果代表處決定繼續在新加坡經營,其應向ACRA注冊。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 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 除。 |
問: |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
答: |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定,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
問: |
對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哪些優惠政策? |
答: |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營改增試點,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
問: |
對於安置隨軍家屬有哪些優惠政策? |
答: |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營改增試點,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