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哪些人员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 |
企业安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
答: |
包括残疾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安置随军家属 |
问: |
对于残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
答: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此后,如果代表处决定继续在新加坡经营,其应向ACRA注册。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 除。 |
问: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
答: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问: |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优惠政策? |
答: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问: |
对于安置随军家属有哪些优惠政策? |
答: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