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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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什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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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
問: |
如何執行《負面清單》? |
答: |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投資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註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內對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國籍等有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對於符合准入的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登記註冊;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註冊前已經依法核准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複審查。外國投資者或者對外商貿企業在《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的,不予登記註冊。 |
問: |
外商投資企業都有哪些企業類型? |
答: |
外商投資企業可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
問: |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表示嗎? |
答: |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 |
問: |
《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原外商投資非法人企業如何規範? |
答: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實施細則》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五年內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或申請改制為合夥制企業。申請改制為合夥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依法提交有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