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後續報告義務
問: |
境內投資者在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後需要向商務部門履行什麽報告義務? |
答: |
境內投資主體在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後應向商務部門履行的報告義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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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境內投資者在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後需要向發改部門履行什麽報告義務? |
答: |
境內投資主體在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後應向發改部門履行的報告義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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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境內投資者在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後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履行什麽報告義務? |
答: |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辦理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的境內投資主體(含金融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個人股東),即使尚未註資(出資)或未發生業務,也需要向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具體填報時間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各地分局每年下發的相關通知為準。 |
問: |
境內投資主體未按照規定或逾期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會有什麽後果? |
答: |
投資主體未按照規定或逾期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外匯管理局將對其進行業務管控,並依法予以處罰。被管控企業將無法辦理任何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
問: |
境內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向商務部門履行報告義務會有什麽後果? |
答: |
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向商務部門履行報告義務,或出現漏報、誤報、瞞報的,可能會導致有關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
問: |
境內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向發改部門履行報告義務會有什麽後果? |
答: | 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發改部門將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