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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 & 人力資源 - 中國

問題

上海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例

答案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需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問:
 一般哪些人員需要簽署競業限制?
答:
一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需簽署競業限制。

問: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及期限是否有相關規定?
答:
競業限制的支付標準及期限可由雙方協商一致。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問:
如雙方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時,未就補償金額明確支付標準,該如何處理?
答: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簽署協議時如未明確約定支付標準,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問:
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如何支付違約金?
答: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3倍。

問:
什麽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自動失效?
答: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問:
員工的競業補償金是否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答:
實際支付給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補償金,按照合同約定,可憑內部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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