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例
问: |
本次《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账户中的公积金?一般哪些人员需要签署竞业限制? |
答: |
一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签署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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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及期限是否有相关规定? |
答: |
竞业限制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可由双方协商一致。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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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双方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未就补偿金额明确支付标准,该如何处理? |
答: |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签署协议时如未明确约定支付标准,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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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如何支付违约金? |
答: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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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 |
答: |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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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员工的竞业补偿金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
答: |
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