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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5个Q&A

答案
在发生工伤以后,公司如果不合规处理工伤相关的待遇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是5个关于工伤的问题以及解答:

问: 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并不在一个省份或者统筹地区,员工发生工伤认定应该如何选择工伤认定申请地点呢?
答: 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如果不一致,工伤认定应该选择在社保的参保区域一般为注册地。如果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如果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则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工伤认定部门实行工伤认定。
“生产经营地”主要是公司具体生产、经营和办公的所在地。如果企业有相对固定的工作、生产或者办公场所,这个地方就可以视作为生产经营地址。其中超龄就业人员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问: 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答: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期限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意见确定,例如病假单等等。如果停工留薪期已经满12个月,但因为受伤情况比较特殊或者严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员工需要提前15日书面告知公司并出具相关医院的证明材料。
如果公司对延长停工留薪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工伤员工的延长通知后,7个自然日内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反馈,则会被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请求。

问: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
答: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月支付,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员工入职没有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2,690元。

问: 公司在补缴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后,员工发生工伤后,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答: 企业在补缴工伤保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后,员工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 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被认定为工伤后离职,员工是否还可以向原公司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吗?
答: 在员工认定工伤后,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员工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不会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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